您的位置:首页 > 政法研究 >
噩梦般的缅甸“追梦”之行
www.eb.leshanpeace.gov.cn 】 【 2022-04-13 10:39:34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这里是缅甸北部,我生长的地方,欢迎来到我的世界,娇贵的小公主……”前段时间,一段磁性而魅惑的声音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传播。有不明就里的懵懂青年信以为真,以为缅甸是块遍地是黄金的宝地,满怀憧憬地通过偷越国(边)境开启“探宝”之路。殊不知,等待着他们的,除了被要求实施诈骗犯罪而不配合时的肉体折磨和精神摧残,还有国内相关严厉的刑事惩罚……近日,武胜县法院就审理了这起偷越国(边)境案。

  

  满怀憧憬赴缅甸“淘金”

  

  不料进入电诈犯罪团伙

  

  2020年10月底,当时分别在上海、成都工作的被告人舒某、唐某、谭某、石某(未到案)4人,都在为经济拮据而苦恼。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们听朋友祝某(另案处理)说:“缅甸是个发财的好地方,白领工作高薪无忧,轻轻松松月入两万元不是梦,偷渡到那边去可以全额报销路费、食宿费,如果工作不开心还可以随时离职,且还报销回程路费和额外补贴……”

  

  朋友祝某的一席话,仿佛一颗石子投入4人平静的心湖,激起阵阵涟漪,久久不能平静。经过一番商量,4人决定来一场说偷渡就偷渡的“追梦之行”。

  

  在祝某的组织下,舒某率先从上海乘坐火车到达昆明,随后,谭某、唐某、石某3人从成都坐飞机到达昆明。4人在昆明会合后,在“蛇头”的带领下,从昆明乘车来到与缅甸接壤的云南省孟连县,然后通过步行到达缅甸境内。

  

  到达向往的缅甸后,4人并未看到遍地的黄金,相反,据被告人谭某声泪俱下的供述,他们感受到的只有想迅速逃离的人间“炼狱”般的境遇:他们到达对方公司后发现,那栋两层楼房的二楼用作住宿,一楼全是电脑。他们到的第二天,便开始由管理人员吴某安排工作,工作内容是通过多款网络软件和多个社交平台寻找合适的女性添加对方为好友,跟对方循序渐进地展开聊天,进而在合适的时机向对方透露自己以前是做股票、基金等理财工作的人员,最终让对方产生投资理财的意向,然后将手机交由小组长,剩下的投资理财转账程序由小组长操作完成。

  

  此时,谭某等4人才惊觉对方是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想抽身离开却为时已晚,因为该公司门口有佩枪的保安层层把守。

  

  因不配合惨遭非人对待

  

  想方设法主动回国受审

  

  谭某等人跟该公司说不想从事该行当,得到的回应是被禁食一天。第二天,他们依旧不同意,换来的则是一顿接一顿的毒打。他们被打得天旋地转,迫于无奈,只好同意对方的安排。然而,由于未完成业绩,谭某等人又被拖去关水牢(水中铁笼)数小时,半截身体被泡在水里,半截身体被太阳暴晒。此后一段时间,谭某等人由于一直未能完成业绩,被关水牢数十次,遭到的拳打脚踢更是不计其数。

  

  由于实在无法忍受,20多天后的一天凌晨3点,谭某趁着夜深人静的时候,从该公司所在地的二楼窗户跳窗逃跑。在当地人的帮助下,几经周折,谭某终于得以从边境口岸回到国内。被告人唐某在被骗7日后,也是选择了一个夜深人静的时候跳窗逃跑,几经周折而得以回国。

  

  另据被告人舒某供述,他的缅甸之行不仅没赚到工资,反倒是向该诈骗公司缴纳了25000元费用才得以脱身回国。

  

  经武胜县法院审理,被告人舒某、谭某、唐某等人违反出(入)国(边)境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舒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管制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谭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该案宣判后,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道听途说偷渡到境外的高薪工作都是骗局,付出与收益严重不对等的高薪职业不可能真实存在。切勿轻信偷渡到境外的招工信息,谨防被动参与到电信网络诈骗、毒品买卖、网络赌博、涉黄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在利益等诱惑面前一定要保持清醒,避免被动成为受害者和下一个加害者。此外,对于在境外滞留的涉案人员,应当主动早日回到祖国的怀抱,争取得到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同时应当认识到,伙同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犯罪行为,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外出务工应当通过正规合法的劳务中介,办齐证照再上路。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邓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编辑:郑文杰

蜀ICP备13026642号-1 | 投稿须知 |

峨边长安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蜀ICP备13026642号 峨边长安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